无为市人民医院劳务派遣服务项目招标公告
无为市人民医院
劳务派遣服务项目招标公告
根据无为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关于贯彻执行安徽省2020-2021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和<关于进步推广徽采商城政府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财采字〔2020〕17号和《无为市人民医院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规范我院服务类采购行为,经医院研究决定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组织招标采购,现根据医院相关规定制定本公告。
一、采购编号
wwsrmyy-2020-001号
二、项目内容:
2.1项目名称:劳务派遣服务项目 (具体需求见附件1)
2.2项目地点: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市人民医院
2.3项目预算:陆万元
2.4结算方式:按X元/人 /月结算。
2.5本项目服务期两年,采用1+1的模式,合同一年一签。第一年期满,采购人将根据第一年的项目执行情况自行决定是否授予第二年的服务合同,合同服务期限需明确到日,续期合同服务期限须衔接,投标报价不得变更,中标的劳务派遣公司不得转包。
三、资格条件
3.1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3.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3.3投标人必须具有人力资源派遣服务的相关资质;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劳务派遣许可证;
3.4投标人须有为2(含)家以上企、事业单位提供过2年以上劳务派遣服务业绩。
3.5投标人管理的人力资源派遣员工规模在100人以上。
以上资格条件第3.2、3.3、3.4、3.5请提供证明材料(原件)备查。
四、投标文件的报名和递交
4.1现场报名。报名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2020年11月27日 15时00分。
4.2投标资料包含如下:
⑴ 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⑵ 提供2(含)家以上企、事业单位劳务派遣合同复印件;
⑶ 投标企业规模证明;
⑷ 投标报价;
⑸ 法人委托授权书原件;
⑹ 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⑺ 服务内容及承诺书;
⑻投标人需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材料及承诺原件;
4.3 逾期报名或上述资料和手续不全视为弃权,招标人不予受理。
4.4 有效投标人不足3家时,招标人另行组织招标。
4.5 当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超出招标人设定的预算价时,该投标报价视为无效报价。
凡参与投标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公告要求准备纸质材料一份,所有纸质材料需加盖投标企业公章,材料放至文件袋密封后加盖企业公章。
五、开标与评标
5.1开标时间:2020年11月27日15:00分。
5.2开标地点:无为市人民医院医技楼四楼会议室。
5.3评标:本次评标由无为市人民医院相关职能部门成立的评审小组负责评标事宜。首先进行资格审查,符合要求再进行价格对比。本次中标人的确定,以服务承诺一致,最低价为中标候选人。
六、合同签订
公示结束后签订合同,配送产品必须和投标的承诺一致。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并追究中标人由此造成的招标人的损失。
七、联系方式
招标人:无为市人民医院
联系人:人力资源科张主任
电话: 13856524766
无为市人民医院
2020年11月 23日
附件1
劳务派遣服务项目采购需求
一、人员招聘
根据用人单位的岗位任职资格要求,代理招聘、录用备案、就业登记和社会保险手续。
二、劳动关系
中标人配合无为市人民医院开展人员招录(具体岗位安排,由我院根据工作需要设置),拟招录人员由派遣方统一安排体检,体检合格后办理入职手续。派遣方须及时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且提供给我院备案。在合作期内,若有派遣员工自动离职,派遣方应重新招录人员派遣。
三、员工档案
负责对派遣员工人事材料的建档、调档与托管;办理政审、出具各类人事证明和接转党员组织关系。
四、工资支付
根据用人单位工资制度和按月提供的工资支付清单,负责承办派遣员工的工资发放,并代扣代缴员工个人所得税和其他应向国家统筹缴纳的款项。
五、社会保险
根据规定,按月为派遣员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的申报、缴纳及新增、变更、转移、封存、终止等手续。为单位、私营企业代办参保开户和申报。
六、补充保险
为派遣员工办理补充养老医疗保险(包括门急诊、重大疾病、住院补贴)、体检保健等有关福利事项,工伤待遇(不含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由工伤保险机构承担部分)、非因工伤(亡)待遇、根据国家及芜湖市相关法律规定需支付的赔偿,由中标方承担。
七、政策咨询
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人事、社会保障各项政策咨询,并上门服务、解答和协调处理用人单位提出的各种疑难问题,及时传达最新政策法规和动态信息。
八、档案托管
代理建立、托管、转移劳动关系。
九、违约责任
1、合同期内,若中标单位提供服务与合同要求不符的或履约过程中有违约行为的,我院将暂停支付当月管理费用,若中标单位在我院提出要求整改意见后30日内仍达不到要求,我院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2、其他违约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条款执行。